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保證人甲○○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蔡怡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5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0司執消債更36號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據債務人陳稱:其目前經營佳興檳榔攤並零售小米等原住民農產品,有時亦作清潔零工,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5,500元,其配偶則於勞動合作社從事園藝植樹或於電器行從事零工性質之工作,每月收入約14,000元,租屋每月5,000元,但有房屋租金補助3,600元等語,並有租賃契約書及檳榔攤相片為證。據上,債務人每月所得約5,500元,顯低於內政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有更生方案無法履行之虞,惟債務人徵得任職於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每月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有不動資產,有訊問筆錄、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服務證明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應足以確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審酌債務人於所得未滿萬元之情形下,仍願積極還款,足認其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認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有營業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881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0.01%││5.債務總金額:316,995元││6.清償總金額:63,432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金額│清償總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9,200│720│51,84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795│161│11,592│├──┼──────────────┼─────┼────┼────┤││總計│316,995│881│6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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