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44號
原告 張瀞方
被告 許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所述被詐欺而匯款之情形,核與其於員警詢問時陳述之內容並不相符,原告被詐欺之情形如何,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