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44號

原告 張瀞方

被告 許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所述被詐欺而匯款之情形,核與其於員警詢問時陳述之內容並不相符,原告被詐欺之情形如何,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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