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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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84號聲請人 李泰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張素梅 於民國112年1月21日死亡時籍設臺北市士林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