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310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所處拘役部分,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七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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