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0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洪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3月29日、112年2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2,269元,及其中本金59,895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62,269元及其中本金59,89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0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46元洪雅玲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75%002新臺幣41534元洪雅玲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003新臺幣15915元洪雅玲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