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041號聲請人 廖原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冠瑋 、 江明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李冠瑋、江明宗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