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筠容
福郎 羅寶
一、債務人林筠容、 林福郎羅寶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筠容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福郎、羅寶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9萬1,25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筠容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2,96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福郎、羅寶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筠容、林│自民國110年0│自民國110年1│週年利率百分之│││52969│福郎、羅寶│7月01日起│1月30日止│0.9│││元│美├──────┼──────┼───────┤││││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月01日起││1.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筠容、林│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969│福郎、羅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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