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敏燕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敏燕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李敏燕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4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