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被上訴人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