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10年05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87,414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