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原告 黃陳麗瓊 被告 魏采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及本院答詢表2件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