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2936號原告碧海擎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正確地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曾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地址,惟經本院依址通知,被告並未領取通知書,因此該址顯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5年12月12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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