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殺人等案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涉犯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殺人等案件,係由本院刑事第一庭合議庭審理;因聲請人與友人於民國75年5月20日晚間8時在高雄市○○區○○路與七賢路口地下樓「摩地坊舞廳」宴飲時,突然在該店圍事之 陳明富 等10餘人在店經理 范景魁 授意下,以刀械酒瓶攻擊聲請人及友人,意欲致死,幸經旁人緊急送醫急救,始免於難,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陳明富殺人案,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而陳明富又為前開合議庭審判長,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2、4款規定,除聲請承審之審判長陳明富法官迴避外(此部分聲請業經本院另案駁回),因其書記官郭素蓉為法院職員,爰聲請書記官郭素蓉迴避云云。
二、聲請人係以承審法官陳明富為被害人、被告、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其書記官郭素蓉為法院職員,而聲請書記官郭素蓉迴避。
三、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二四條第一項規定,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係以書記官有同法規定迴避事由時,方須迴避,非以書記官所配置法官有迴避事由,即認書記官應予迴避,是本件聲請已無理由;又聲請人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其指訴法官陳明富部分屬實,其空言指述,尚難採信,其進而聲請書記官郭素蓉迴避,更屬無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院長 高金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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