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王宥騰 被告 王祐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萬9,95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萬7,000元/平方公尺×(2+52+36)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211萬5,000元;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之課稅現值50萬9,9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5萬4,950元。211萬5,000元+25萬4,950元=236萬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