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08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08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三點一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三一八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點六三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36萬元,
訂有借據,並約定涉訟時由撥貸分行(三民分行)所在地之法院
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自95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
按月分期清償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清償等
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借據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