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94號上訴人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漢能電動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945,0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