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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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養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18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收養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收養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與聲請人丙○○(被收養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叔姪關係,兩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乙○○收養丙○○為養子,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同意書等件為證據。
二、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復核無有何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有上開證據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甲○○到場陳明可據(見本院113年7月9日訊問筆錄),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