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譯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譯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黃譯嫺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譯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3間~93.5.10│93.3間~93.5.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8598號│93年偵字第85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485號│93年訴字第1485號││實│││││審├──────┼──────────┼──────────┤││判決日期│94.2.25│94.2.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485號│94年訴字第14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28│94.4.28││││(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7670號│94年執字第7670之1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3.2月底3月初至││││93.5.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859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797號│││實├──────┼──────────┼──────────┤│審│判決日期│94.5.31││├─┼──────┼──────────┼──────────┤││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48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6││├─┴──────┼──────────┼──────────┤││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0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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