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AC000-A113189(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
附民被告 郭士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馮君傑
法官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