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AC000-A113189(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

附民被告 郭士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馮君傑

法官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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