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己○○被告乙○○
丙○○丁○○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八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偽造文書及詐欺之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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