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峻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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