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售屋餘款新臺幣(下同)840萬元,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40萬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840萬元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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