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96號聲請人 李慧玲 受輔助宣告之人 周葉 相對人 李文玲 關係人 李建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
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惟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改定輔助人程序進行中死亡,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應係立法者有疏漏,而有法律漏洞,基於平等原則及同一目的之法律理由,已無續行之必要,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周葉於改定輔助人程序進行中即民
國113年10月29日死亡,有周葉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