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專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6號聲請人 張宸睿 代理人 康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一現炒榨菜肉絲麵臺南小北店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勞動調解事件之標的金額為1,065,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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