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被上訴人 高青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上訴人甲○○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甲○○自訴不受理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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