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張能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吳添枝 (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
雲林縣○○鄉○○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