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楊聖英 被告 蕭利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安全帽、製做筆錄及開庭車資損害賠償部分,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移送民事庭裁定補繳裁判費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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