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996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鼎興業有限公司、 曾淑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兆鼎興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