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池威俊受刑人吳文水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威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吳文水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池威俊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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