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鐘鴻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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