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