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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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宏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