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九九號
被告甲○○女民國五十年
住臺北市○○(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捌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年八月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文翰
法官陳正庸法官陳炳煌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