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在台灣台南監獄執行,經奉陳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酌台灣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