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聲請人 莊孟芬 (即 莊炘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四增D3519│1│10│├──┼──────────────┼──────┼──┼──┤│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四增D3520│1│10│├──┼──────────────┼──────┼──┼──┤│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四增D3521│1│10│├──┼──────────────┼──────┼──┼──┤│0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四增D8483│1│1│├──┼──────────────┼──────┼──┼──┤│0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四增D8484│1│1│├──┼──────────────┼──────┼──┼──┤│000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四增D8485│1│1│├──┼──────────────┼──────┼──┼──┤│000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四增D8486│1│1│├──┼──────────────┼──────┼──┼──┤│000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四增D8487│1│1│├──┼──────────────┼──────┼──┼──┤│000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1│1│1│├──┼──────────────┼──────┼──┼──┤│001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2│1│1│├──┼──────────────┼──────┼──┼──┤│001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3│1│1│├──┼──────────────┼──────┼──┼──┤│001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4│1│1│├──┼──────────────┼──────┼──┼──┤│001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5│1│1│├──┼──────────────┼──────┼──┼──┤│001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6│1│1│├──┼──────────────┼──────┼──┼──┤│001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7│1│1│├──┼──────────────┼──────┼──┼──┤│001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五增E5698│1│1│├──┼──────────────┼──────┼──┼──┤│001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1│65│├──┼──────────────┼──────┼──┼──┤│001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49│├──┼──────────────┼──────┼──┼──┤│001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87│├──┼──────────────┼──────┼──┼──┤│002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243│└──┴──────────────┴──────┴──┴──┘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