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號聲明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明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1月20日所為之禁止接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如刑事抗告狀所載(詳附件)。
二、由上開狀揭意旨觀之,本件聲明人即被告甲○○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受命法官於民國98年1月20日所為之羈押處分並未表示不服,是僅就其所爭執之禁見異議部分而為處理,合先說明。
三、查本案受命法官以被告有串證之虞,除將被告依法羈押外,並予禁止接見之處分,經本院審視卷證認為,被告坦承有持刀殺人之事實,然否認有殺人主觀犯意,雖全案已有多名證人之證詞、扣案之水果刀及卷附之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等可資為證,但本案唯一目擊證人 范梅青恆 (越南籍)曾為被告同居女友,關係非比尋常,且迄今仍未依法具結作證,是其證詞影響案件走向至為關鍵,受命法官為免被告與此關鍵證人串證,除依法羈押外,並為禁見之處分(蒞庭檢察官亦作如是之聲請),厥為正當,被告對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陳月雯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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