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志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608、10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家中有高齡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家中開銷頗大,僅太太一人難以支撐家計。且羈押期間被告已經深知悔悟,將來必定按期報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重大,且聲請人所犯數次施用毒品案件,均經通緝始到案,顯見聲請人有逃亡之事實,本案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6年11月17日羈押。經查,本案經合法送達,聲請人仍未到庭,而有逃亡之事實,又本案公訴人雖業與聲請人認罪協商成立,並定於106年12月26日宣判,然依卷內證據與各項情狀判斷,為確保後續上訴之審理與被告到案執行,此項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於聲請人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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