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等


協議筆錄(玉)
97年度監字第280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監字第280號探視子女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科協商室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劉大衛書記官李玉秀通譯周東瀚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協議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子女 沈子檸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滿二十歲止之子女扶養費用。給付方式: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整,相對人應以匯款方式將前開款項匯至聲請人所有於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相對人如有二期遲延給付達三日以上,或一期遲延給付達三十日以上,則未到期部份均視為已到期。
二、在不影響子女沈子檸課業及生活作息下,相對人得於每月第
二、四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聲請人住處接子女沈子檸外出探視,迄當天晚上9時前應將子女沈子檸送回聲請人住處。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李玉秀法官劉大衛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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