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債權人 廖慶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子群鋼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子群鋼鋁有限公司業於107
年2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797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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