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64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何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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