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00號上訴人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84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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