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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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聲請人 陳成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 徐彩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