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4號聲請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374元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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