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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