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宏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557號、111年度偵字第1176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世宏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15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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