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06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06號

上訴人 洪菖酉 (原名 洪俊杰洪乙笙 )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雅慧 律師

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雅晶

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樓美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變更之訴駁回。

二、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

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聲明為:㈠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分署)辦理之94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29903號、112年度綜合所稅執特專字第10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屏東分署辦理之112年度助執字第1331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核上訴人係於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變更,依前揭規定,其變更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變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 王俊雄

法官 陳文燦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