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穎林素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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