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間,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22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26萬2,833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償;㈡、被告於111年7月間,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8萬8,959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17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15萬9,354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償;㈢、被告於111年12月間,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99%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21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4萬4,772元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償;㈣、被告於112年3月間,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2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05%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20萬8,061元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未償;㈤、被告於112年3月間,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8%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4萬5,973元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未償;㈥、被告於112年12月間,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8%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2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餘本金10萬8,508元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未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科達附表:
編號種類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方式1小額信貸262,833元262,833元12.6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2小額信貸159,354元159,354元12.6自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3小額信貸44,772元44,772元14.6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4小額信貸208,061元208,061元9.66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5小額信貸45,973元45,973元14.41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6小額信貸108,508元108,508元14.41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總計829,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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