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80號原告 王淑霞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被告 王元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周 韋智 於民國95年4月21日結婚迄今,育有二子。 周韋智 前於106年11月間因故住院,適逢被告前往該醫院照顧住院父親,二人因而結識。被告明知周韋智已婚,先是嘗試以逾越正常男女普通朋友關係,或試探伊與周韋智間婚姻關係之言詞與周韋智聊天,嗣於二人發展為戀人關係後,經常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致電互道愛意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有出外約會、擁抱、親吻及發生性關係等親暱行為。伊於發覺二人婚外情後,曾於108年6月11日致電向被告對質,更於同年8月30日撞見二人在外約會而上前質問,然被告竟對其介入伊婚姻之行為毫無悔意,更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語挑釁、傷害伊。嗣周韋智雖曾簽立切結書向伊保證不再與被告聯繫往來,惟被告竟又於109年5月6日與周韋智以視訊通話方式為露骨性暗示之對話。被告與周韋智交往迄今4年餘,期間經伊發覺制止仍不改其行,更與周韋智連袂出席友人聚會,顯已逾越社會一般朋友往來之正常分際,且周韋智自被告介入以後,即未曾再與伊及孩子共同出遊,堪見被告一再介入伊婚姻關係之行為,已嚴重破壞伊與周韋智間婚姻感情及家庭幸福圓滿,侵害伊配偶權並造成伊莫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主張:伊於106年底因獨自照顧住院父親,因緣際會認識當時住在同病房之周韋智而成為好友,有互加Line通訊軟體聯絡。彼此只是經常問候、閒聊,尋求心靈上慰藉的知己好友,縱使對話內容看似腥羶、情色,但只是喝醉後的戲謔、開黃腔的玩笑話而已,原告也沒有提出任何伊與周韋智相約去休息、住宿之證據,伊與周韋智絕無任何不正常交往關係甚或發生性關係,遑論有破壞原告與周韋智間婚姻關係之情。如果是當時與周韋智作為知己的尺度沒有拿捏好,讓原告心裏不舒服,伊深感抱歉。伊自109年5月迄今未曾再與周韋智聯絡,且被告並無工作收入,十幾年以來都是獨自陪伴照顧父親,請求酌減慰撫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與周韋智於95年4月21日結婚迄今,育有二子,而被告係於106年11月間與周韋智相識等情,此有原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33-237頁),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周韋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發展為戀人關係,以訊息及電話互道愛意、碰面約會,更有發生性行為等逾越社會一般朋友正當往來分際之行為,不法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賠償慰撫金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一)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與他人通姦為限,倘配偶與他人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私情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者,被害配偶即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周韋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周韋智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與周韋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09年3月24日及同年5月6日被告與周韋智視訊錄音檔暨譯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3-196、251-256頁;卷二第27-30、67-85頁;外置證物袋原證10光碟、110年11月18日狀附光碟),且被告未曾爭執其與周韋智確曾有前開對話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36-237、289頁;卷二第155頁),應堪信實。
3.觀諸被告與周韋智前開對話內容,被告有以「老公」稱呼周韋智,二人並經常傳送「愛你」、「想你」或表示愛意之貼圖等親暱、煽情甚或帶有性暗示之訊息,而周韋智也曾向被告表示要跟原告離婚、與被告在一起等詞,被告與周韋智更在原告於108年6月間發覺二人婚外情後,為如下對話:「(周韋智:)我知道我有老婆還跟你談戀愛,是我對不起你…(被告:)沒有人,能有家庭又要有情人,二者不可能同時擁有」(見本院卷一第160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當時與周韋智已發展出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戀愛關係,應屬真實。被告辯稱其與周韋智只是知己關係,就算有腥羶對話也只是朋友間開黃腔等語,並非可採。
4.又查,被告曾向周韋智傳送:「又大又粗的周哥哥」、「親你的弟弟喜歡嗎?」、「幫你下面吸吸舔舔就會好了」等描述周韋智性器官之煽情文字(見本院卷一第143、149頁),而周韋智亦曾回覆被告:「我乖你要不要跟我愛愛,不要消失」、「我一直想抱著你,像『上一次』一樣做愛」、「只想跟你做愛。你幫我親,我幫你親」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6-157頁),堪可推知被告與周韋智確曾有過性行為,否則二人應無為前開對話之可能。原告主張二人有發生性關係等語,尚非虛妄。被告空言否認上情,自無可取。至被告辯稱其曾多次提醒周韋智他是有家庭的人,應以家庭為重,也表達過二人要保持距離等語,惟被告嗣後既復與周韋智為前開逾越一般普通朋友分際之行為,自難以此為對其為有利認定。
5.從而,被告與周韋智間互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親暱、煽情之言語,並發生性關係,顯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正當交往分際,並寓有破壞原告與周韋智間婚姻生活之信賴基礎、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意義,揆諸前開說明,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是本件原告就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向被告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35萬元:
1.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即除考量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
2.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周韋智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其發展戀愛關係、互傳親暱訊息及對話,並發生性關係等逾越一般友人正當交往分際之行為,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和諧圓滿,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衡諸被告與周韋智自107年間至109年間之交際往來情形(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自109年6月後尚與周韋智有聯絡),以及被告面對原告質問時,係以如附表三所示言語向原告爭執,對於原告婚姻關係及原告自身因此所造成之負面影響匪淺。參以原告自陳其為大學畢業,現為旅行社主管,其與周韋智自大學開始交往並結婚迄今已二十餘年;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從小為單親家庭,現獨自照顧中風、洗腎父親,已十餘年沒有出社會等兩造學經歷及家庭狀況(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再參酌兩造年所得及名下財產資料(見外置限閱卷)顯示之兩造經濟狀況,兼衡被告加害程度、原告所受之痛苦程度、兩造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核屬過高,應酌減為35萬元為當。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三)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前開慰撫金,屬於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0年7月28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一第227頁),則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0年8月8日起(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110年8月7日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元,及自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怡君
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一:
被告與周韋智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日期(民國)內容出處107年4月14日被告:你曾和我說過,如果我要你離開,你會離開走的…我是多餘的人,你韋智永遠都是別人的老公,不屬我一人的。本院卷一第143頁(原證3)107年5月23日被告:又大又粗的周哥哥,不要太想我喔…因為你在我心中,又大又粗又有善心…。107年10月31日被告: 小寶 ,這陣子,我發現你好像不敢見我或是和我約…。107年11月10日被告:親你的弟弟喜歡嗎?周韋智:喜歡、改天換我親妳。108年5月2日記事本張貼周韋智與被告之貼臉照兩張本院卷一第145頁(原證4)108年5月18日被告:果然我前前男友說的話是對的,你以前玩成那樣,又亂,酒店又到處帶出場,結婚後還想玩,叫我不要相信你,你只是玩我。108年5月26日被告:我想靜一靜,我需要思考未來之後的事,你先別打給我好嗎?有事情line我就好,記得每天吃飯和吃藥。周韋智:知道了,其實我昨天就有這個預感108年5月31日被告要求周韋智將手機定位開啟並分享予被告,二人為此爭吵。本院卷一第146頁(原證4)108年6月1日被告:還在睡覺嗎???…老公。本院卷一第148頁(原證4)108年6月4日被告:你出門了嗎、還是不要過來了,都10:30了。我等等想睡覺了。108年6月5日被告:身體還有不舒服嗎躺了一天,有沒有好點?(傳送愛心及親吻貼圖)幫你下面吸吸舔舔就會好了,先和你說好好休息,晚安,好夢。本院卷一第149頁(原證4)108年6月8日周韋智:我買早餐給你吃喔。開始不能看看你,因為臉腫(傳送愛心及表達愛意之貼圖)怕妳起不來。本院卷一第151頁(原證4)108年6月9日周韋智:(傳送親吻貼圖)想妳,但是不敢見妳眼睛還在腫。本院卷一第152頁(原證4)108年6月19日被告:千言萬語,也許這世上除了你父母,最關心你的人就是我了,但是無奈,我只能放棄離開,才是最好的結局。對了,你放在我這的1千元,不知道以後還否會再碰面,你給我帳號,我轉去給你。周韋智:我保證您最關心我,待會有時間我出門再跟您聯絡。被告:你以後不要再打給我了,保重!我成全你,我會消失。108年6月22日至25日周韋智:想你,真的很對不起,想去找你被告:何時周韋智:我找時間過去,她在家,我找時間。只有你為我想,想抱你親你…只有你真的關心我…我會走…我會搬走‥好想你…被告:你又怕老婆,無解…那你還要想辦法找時間才敢出門周韋智:我搬出去我們一起住…被告:這只是逃避,解決不了問題的周韋智:我們在一起不會被發(現)我愛你想跟你在一起被告:你就是有婚姻的人,什麼事都無法做的…搬出去又如何?解決不了事情,她還是你老婆,她有資格罵我們,我一樣是 小三 被罵周韋智:…我會保護你,不用擔心…她要跟我離婚被告:你們不會離婚的。她會開條件出來,你就怕了周韋智:…我搬出去你要不要被告:你連她現在在家,都還要偷找時間出門,是怕她的周韋智:…要不要我們一起住?要不要被告:…我走好了,你們大家都不要走周韋智:不能對不起你。我愛你我想跟你在一起。你愛不愛我?被告:愛…愛你…好啦!我愛你周韋智:…老公保護你…我乖你要不要跟我愛愛。不要消失。被告:你有家庭我已經說很多次周韋智:我想抱你,我一直想抱著你,像上一次一樣做愛,不是躺她。被告:那我算什麼周韋智;我只想跟你做被告:我不是小三…你把我當小三了周韋智:我沒有,我真的愛你。只想跟你做愛。你幫我親,我幫你親。我真的很愛你…我只要跟你一起…我要保護您被告:…我什麼都不要,我不是小三的命…你老婆快到家了,不說了,我消失…從明天起,我消失。你不用再煩惱了。我說過成全你,我明天消失周韋智:…我知道我有老婆還跟你談戀愛,是我對不起你。被告:沒有人,能有家庭又要有情人,二者不可能同時擁有。本院卷一第152-160頁(原證4)附表二:
被告與周韋智撥打視訊電話通話內容日期(民國)內容出處109年3月24日被告:我還不了解你嗎?我已經認識你兩年多了耶…被告:你處理完啦,老公被告:老公,你處理完啦?…被告:我真的這東西,覺得好好用,好好用,謝謝你…被告:萬一真的她知道診所,來鬧,她要是知道診所,來診所鬧,那我們怎麼辦,完蛋了,就知道診所那邊,就沒辦法,我跟我爸完蛋了…我怕死了,萬一她知道診所這個地方來鬧…我在想過,要不要這兩個禮拜,我們先暫時就是保持,先不要碰面周韋智:不用啦被告:先讓她平靜,先讓她平靜,讓她不要懷疑,平靜,我真的覺得有時候我…那如果,我們如果要約診所的話,那你不要約在診所旁邊哦周韋智:好被告:那約在前面…約在那個,路口的建成中醫那邊周韋智:OK啊,OK啊被告:一郎旁邊不是有個建成中醫嗎…我好喜歡哦,老公你送我的生日禮物我好喜歡…讓你破費了,老公…那你讓她,你讓她,然後,我看可能你還是先不要那個,跟我碰面好了…我擔心啊,這樣子走到我家巷子,絕對不行…像上次,這樣有一個人來又衝出來,然後在我家破口大罵什麼,媽呀,三輩子我看到的話,我真的覺得周韋智:不用擔心啦被告:不要冒這個險,不要冒這個險,我們這陣子都先不要碰面…碰面的話,你也不能送我回家…送我到巷口就好…我看你身體好一點,你再跟我喝咖啡啊周韋智:好啊,對啊被告:星期四嘛…那我們要約在那路口的建成中醫…這樣她才不會發現我們,萬一被跟監本院卷二第70-85頁(原證17)109年5月6日周韋智:是我啦,呵呵,在房間啦被告:我記得房間沒有冰箱啊被告:你那個時候房,冰箱在哪裡,我沒有印象周韋智:有啦,有一台冰箱…周韋智:對啊,妳要拍給妳看了,我都拍給妳看了,啊,什麼被告:你要看什麼,看我下面嗎…不行不行,不能留有證據好不好,要拍也是放在我手機裡面,然後你下次看我手機,就不用再傳給你周韋智:傳給我會…我會刪掉啦,不用擔心啦…不行啦,現在拍網襪沒有用了…妳自己看被妳害死了,妳看到了嗎,有看到嗎被告:看到什麼周韋智:我不是給妳看被告:欸呀,看到了,剛剛照片有看到啊周韋智:唉唷,開燈好了,真是討厭,欸唷,有沒有看到,拍一下下面,看一下,欣賞一下被告:不要啦現在周韋智:妳自己害…害我翹起來,我…我沒辦法啊,不準啦,這樣不準被告:舔一舔嘛周韋智:什麼被告:我幫你舔周韋智:舔,不準,現在…妳又不在旁邊被告:那我不在旁邊,你,我現在…你現在…我現在拍妹妹給你看有什麼意義呢周韋智:嗯,至少…再翹一下,然後,拍一下啦被告:現在不行啦,我爸在旁邊在睡覺,哈周韋智:妳去房間拍啊被告:不要現在拍啦,我現在拍給你看,你留在你手機裡,等一下證據周韋智:沒有啦,我會刪掉啦,我…一定要刪啦被告:不行啦,要…要拍也是放在我手機下次開給你看周韋智:啊…欸,妳…不要拍啊,妳直接…直接轉入我看一下周韋智:對啊被告:哈周韋智:ㄋㄟㄋㄟ跟妹妹好了,兩個我沒看到啊被告:等一下啦,我看一下適不適合…周韋智:手放開啊,拉開一下啦,沒有拉開啊被告:要打開嗎周韋智:要啊被告:你自己來看嘛,那你讓鏡頭看看,想舔一舔嗎周韋智:想舔啊,可是沒有開啊被告:欸呀哪有人這樣子,你又沒有提早先周韋智:ㄋㄟㄋㄟ、ㄋㄟㄋㄟ…ㄋㄟㄋㄟ來一下被告:你在打手槍嗎周韋智:都…看了我就…都想打了被告:打手槍,打手槍嘛周韋智:打手槍又…又不能…ㄋㄟㄋㄟ啦,ㄋㄟㄋㄟ啦,看ㄋㄟㄋㄟ一下,那邊、那邊被告:都讓你看,等一下幫你帶…你看周韋智:看一下,再看一次啦,沒有,看一個,只有一個ㄋㄟㄋㄟ,只有一個而已哦被告:呵呵呵周韋智:完蛋了,我…好像要射了,想要射…好像,突然…好像…被告:打一下嘛,你打一下嘛,要射就射嘛,下次射到我嘴裡,好不好周韋智:好,我覺得射…射在裡面,下面比較好被告:欸呀周韋智:啊,我覺得射…射裡面比較比較實在,頂多…頂多,有一個小孩而已啊,哈,對不對被告:不要,不要,你有兩個兒子就夠啦,我們等大了就好啦,我幹嘛還生周韋智:妳再生一個啊被告:不要,我真的覺得有兩個兒子就好了啊,我幹嘛再生周韋智:怎麼辦,我想…突然好想做。哦,呵呵呵,被妳害死了周韋智:真的啊,妳自己看,唉唷,我開燈一下。有沒有被告:什麼東西周韋智:有沒有,有沒有翹起來有翹起來吧被告:沒看到周韋智:有沒有被告:看到了…被告:不行,欸,我突然想到情趣用品可以做網拍耶,它絕對是有市場的耶,因為…因為很多人…很多人真的是不敢自己去這種地方買,會害羞,去網拍買有沒有周韋智:妳妳妳要買假老二還是買那個…情趣娃娃被告:假老二周韋智:不用,妳就有現成的被告:那你周韋智:對不對,雖然妳說我細,但是夠長啊,對啊被告:你又…你又不可能我想用的時候就在啊,不可能啊周韋智:就,妳就…就固定,固定,一天一次,呵,兩天一次,妳就…就夠啦…被告:我視訊這樣你看,看我看得清楚哦周韋智:很清楚啊被告:很清楚周韋智:我…我就躺在床上啊,我不是跟妳說我躺在床上被告:那你要不要…你要不要那個,你剛才不是硬了嗎,你要不要那打出來嗎為什麼不打周韋智:不敢打啊被告:為什麼周韋智:要把…要把子彈留給妳啊,留給妳嘴裡,不然妳要我打哦被告:當然囉,你現在想、想硬了就打出來呀,不然你要忍到何時,你要讓它再硬哦周韋智:不行,這樣打,躺在床上就懶得起來啦被告:沒有啊,你就躺在床上打啊,你在床上打不行嗎周韋智:妳又吃不到被告:欸呀,沒關係下次再吃啊周韋智:那妳下面再拍給我,我才能打啊,我打啊,沒關係啊,下面轉過來,畫面轉下面本院卷一第251-255頁(原證10)被告:又翹起來嗎?周韋智:洞,洞,洞在妳那,妳下面啊,哈周韋智:只是,妳,被妳害,然後每次一,啊,傳給妳,然後害人家這樣,妳看這邊,看到沒被告:我剛剛沒有說什麼啊,我剛剛說了什麼,你又翹起來了周韋智:妳有看到嗎被告:沒看到周韋智:欸?看不到被告:哦,看到了,看到了周韋智:妳看,被妳害死了,每次這樣搞人被告:為什麼,我哪有搞人,我什麼時候,我剛剛說什麼,我只不過剛剛說了一句,我剛剛說什麼啊,然後你就說又翹起來了周韋智:來,畫面被告:我周韋智:畫面我被告:我說 鮑魚 啊周韋智:對被告:鮑魚周韋智:我說妳的漂亮,妳的比較漂亮啊,不對嗎被告:那你就這樣翹起來了周韋智:來畫面,畫面往下,往下轉一下被告:NONONO,NO,現在不要周韋智:下面一點點好了周韋智:畫面,畫面往,往下轉一下,畫面啦,就已經很漂被告:現周韋智:很漂亮了被告:你怎麼知道我在照鏡子周韋智:畫面,畫面下面一點,看下面,看ㄋㄟ被告:現在不行周韋智:看到妳了,然後看被告:現在不行周韋智:然後,再一次ㄋㄟㄋㄟ被告:現在不行,我現在就是,現在不行,你剛剛不是也看過了,然後說,那個什麼,看著下面打也打不行,一定要看到,你就說也沒辦法周韋智:因為,因為,嗯,看了不夠透徹本院卷二第28-30頁(原證11)附表三:
兩造對話內容日期(民國)內容出處108年6月11日被告:今天就算,不是,今天就算沒有我這個朋友好了,他碰到別人他也是一樣啊,妳要檢討的是妳自己好嗎?妳怎麼會打電話來給我呢?被告:我為什麼要檢討我,我剛剛就說就算今天沒有我,他也會碰到別的女生跟別人很好,他當朋友都不能當了嗎?他結婚就不能有朋友了嗎?本院卷二第150頁(原證20)108年8月30日被告:朋友勾肩搭背不行嗎?…妳是抓姦在床了嗎?…好,那不是朋友妳想怎樣?…他就是護著我,怎樣?…再摟一次給妳看,怎樣?那妳老公愛我,怎樣?那妳要不要離婚?…妳要不要離?欠感情要還感情‥那感情嘛情債還我嘛…他對我有感情怎樣?本院卷一第161-196頁(原證6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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