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高鼎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訴訟代理人 田玉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5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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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松采室內設計廠

張景盛

彰化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4年2月3日

12,592元

PN936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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